跳到主要內容區

公保失能給付之「失能標準表」、「公保失能證明書」及「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請領書」表單

轉知公保失能給付事宜:本校正式公教人員(投保公保者)如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,經醫治終止後,身體仍遺留「無法改善之障礙而符合失能標準」,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「鑑定為永久失能」者,請向人事室提出公保失能給付申請。
備註:
(一)、請同仁留意勿超過請求權時效:依目前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8條: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,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,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。
(二)、「失能標準表」、「公保失能證明書」及「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請領書」公告於本校網站,請同仁參閱。
瀏覽數: